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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蓬壶镇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1〕书2号)
2021-07-29 17:00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蓬壶镇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7月29日—2021年8月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区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1〕书2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蓬壶镇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永春铭发肉制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蓬壶镇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切实做好施工期、运营期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的前提条件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公司蓬壶镇牲畜定点屠宰加工厂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蓬壶镇孔里工业区,配备生猪屠宰标准化车间及牛羊屠宰标准化车间,年屠宰生猪18万头、牛1.08万头、羊15.12万只。具体平面布局、建设内容、设备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场地道路洒水抑尘,不得外排;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民房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不得外排。

  2、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土石方开挖完工后及时回填、平整场地;散落建材应设置简易材料棚;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要求。

  4、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原料堆场应设置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二)运营期

  1、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生产废水一同排入污水处理站(“格栅-隔油-调节-气浮-厌氧-好氧-消毒”处理工艺,处理规模400t/d)统一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春县蓬壶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项目入网废水必须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3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

  2、地下水污染防治:污水管道及污水处理站应采用强度高、腐蚀裕度大的管道材料和高等级防腐材料;屠宰车间、无害化处理间、急宰间、一般固废堆场、危废暂存间、检疫办公室地面应加强地面防渗、防漏措施并进行分区防治。

  3、项目生猪和牛羊屠宰车间恶臭应经封闭式车间微负压集中收集同各处理单元经顶部集排装置收集后采用“喷淋塔+UV光解装置”处理后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加盖集中收集后采用“喷淋塔+UV光解装置”处理后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无害化处理废气经自带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处理后应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燃天然气废气集中收集后应通过不低于1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加强屠宰加工区的通风散热,及时清运待宰区干清粪,强化消毒措施,定期向厂区投加或喷洒除臭剂减少臭气的产生,加强厂区绿化建设,以降低屠宰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及无害化处理中的硫化氢、氨排放限值及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标准限值;无害化处理中的颗粒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燃天然气废气排放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标准。

  4、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废UV灯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病死牲畜、不合格内脏及不合格胴体应经厂内无害化处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后应符合《病死及毒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定;污泥经脱水处理后外运至相关单位回收处置;牲畜粪便、毛发、蹄壳、肠胃内容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生猪、牛羊屠宰车间、污水处理站外延10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项目《报告书》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7.959t/a,氨氮≤1.061t/a,总氮≤2.653t/a;二氧化硫≤0.007t/a,氮氧化物≤0.057t/a,颗粒物≤0.016t/a。你公司应按照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及承诺,在项目投产前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应按照相应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备案手续。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9、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废水总排放口应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三、《报告书》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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