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环境保护 > 建设项目环评
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机制砂10万立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泉永环评〔2021〕表24号)
2021-09-09 11:31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年产机制砂10万立方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99日—2021915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1〕表24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年产机制砂10万立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闽路畅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福建省翔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机制砂10万立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你公司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公司年产机制砂10万立方项目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达埔镇光烈村,为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沙厦国家高速公路德化至汤城枢纽段改扩建工程A2 合同段弃渣处置的工程,主要从事工程弃渣综合利用,年产机制砂10万立方。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施工期废水应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外排;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2、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临时堆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3、项目洗砂废水应集中收集后经“沉淀+压滤”后存储于清水池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应配套建设1个容积不小于3m3的储液池,用于雨天暂存生活污水;同时应设置完善的截排水系统,建设容积不小于1m3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 

  4、项目生产区域应采取棚化措施密闭,成品堆场应设置有效覆盖措施,并设置喷淋装置定期喷洒抑尘,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给料、破碎粉尘等各产尘点应采用“设备密闭、进出料口喷淋措施+湿法作业”措施,输送带应采取密闭输送措施并设置喷淋装置,尽可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颗粒物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 

  5、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6、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建设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处置台账记录。泥渣及废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应分类收集后定期交由给相关单位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7、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8、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泉南国家高速公路永春互通至汤城枢纽段及沙厦国家高速公路德化至汤城枢纽段改扩建工程A2合同段完成后,本项目应停止生产,并按要求完成退役后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9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