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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关于东平镇东山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泉永环评〔2022〕表10号)
2022-03-10 15:17 阅读人数: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平镇东山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3月10日—2022年3月1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95-23887908

  通讯地址:永春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泉永环评〔2022〕表10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东平镇东山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永春县东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东平镇东山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意见,在你单位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认真做好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环境管理等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同意你单位平镇东山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位于永春县东平镇原东平深坑采石场,总占地面积7814.21m2,建设日转运垃圾300t的中转站1个。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施工期

  1、施工期废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作为场地降尘用水等,不得外排;生活污水经简易旱厕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浇灌,不得外排。

  2、应在施工场地采取围挡、喷淋、洒水等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土石方开挖完工后及时回填、平整场地;散落建材应设置简易材料棚;施工粉尘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采用先进工艺和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噪声,尽量避免多台设备同时运转,减少噪声对敏感点的叠加影响。施工噪声执行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要求。

  4、文明施工,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处理。施工期间要采取保护表层土壤措施,原料堆场应设置排水沟、挡墙、覆盖防尘布等措施进行防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植被。

  (二)运营期

  1、项目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措施。应建设一个容积不小于30m3的污水暂存池,生活污水、设备及车辆清洗水、地面冲洗水及垃圾渗滤液排入污水暂存池后,每日由吸污车抽吸转运至永春县岵山镇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达标后泵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2、地下水污染防治:临时垃圾转运点厂房、收集沟、渗滤液收集池等地面应加强地面防渗、防漏措施并进行分区防治。

  3、中转站内应配置喷洒除臭系统,定期喷洒除臭液,加强场区绿化建设,减少恶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中转站内的氨气、硫化氢及臭气浓度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二级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4、项目应选用先进的生产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规范建设固体废物暂存场所,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污水暂存池污泥应定期清掏后同生活垃圾外运处理。

  6、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垃圾转运站外延50米的场界外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敏感目标,你公司应协助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防护区域范围内的用地规划、建设控制。

  7、《报告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513t/a,氨氮≤0.051t/a。

  8、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计划,按《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9、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规划、安全、消防、水利、住建等职能部门要求;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机构,制定环保规章管理制度,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杜绝突发性污染事故发生;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

  三、报告表经批复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应依法依规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你单位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项目应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后,方能投入生产。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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