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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2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中闽建研(福建)矿业有限公司配套石子破碎及机制砂生产项目)
2024-04-22 14:39 阅读人数:1

  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中闽建研(福建)矿业有限公司配套石子破碎及机制砂生产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2024年4月26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中闽建研(福建)矿业有限公司配套石子破碎及机制砂生产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轻工新城智慧产业园

  四、建设单位:中闽建研(福建)矿业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砂石加工。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初期雨水收集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产废水经竖流式沉淀罐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项目应在全封闭的钢结构厂房生产;破碎、制砂机进、出口设活动橡胶挡板;筛分机四周设置围挡;喂料、破碎、筛分、制砂等设备产尘点安装喷淋洒水设施;皮带机两侧设置围栏,安装密闭防尘筒,物料运输过程中采取喷淋作业;原料堆场设围挡,并配备洒水喷淋抑尘措施;厂区道路及作业场所应及时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并采取喷淋降尘等措施,减少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西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三侧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

  4、固体废物:

  经板框压滤机压滤后的泥饼和面沉降收集的粉尘分类收集后由制砖厂综合利用;废液压油及空桶集中收集危废暂存间后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统一处置;生活垃圾和含油抹布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5103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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