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2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生产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东关镇美升村黄墘街98-1号
四、建设单位:福建泉州市佳浩塑胶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塑料制品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一体化设施处理后用于农用地灌溉,不外排。
2、大气环境:
生产车间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活性炭+袋式除尘处理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4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边角料、不合格品、布袋收集尘破碎造粒后回用于生产,原料废弃包装袋委托相关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5103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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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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