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广告制作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广告制作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探花山工业园D区6号
四、建设单位:泉州市宇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广告产品制作。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喷漆废气经收集后采用喷淋+除雾+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通过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1)排放;打印废气经收集后采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5m 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除尘器收集粉尘、边角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后定期外售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漆渣、含漆废液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有处置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由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5103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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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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