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伟全电子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8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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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永环评〔2024〕表44号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伟全电子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泉州永春伟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泉州市华大环境保护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伟全电子设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组织专家函审,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留安开发区添福工业园3号厂房,拟新增1条废蚀刻液提铜生产线等系列技改,技改后全厂生产规模不变,年产3万m2单面线路板。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型号、生产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及专家函审结论,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及泉州市“三线一单”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的前提条件下。经综合考虑,我局同意该项目《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水污染防治。项目洗铜、泡铜废水及铁吸收废水依托厂区污水处理设施(酸析+混凝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纳管污水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
2、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处理率及排气筒高度应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项目应在碱液喷淋装置安装氯气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电解再生装置实现动态连锁,一旦检测出氯气排放,自动停止再生系统的运行,实现氯气产生和排放可防可控,非正常情况产生的氯气,应经溶解吸收缸回收利用;酸性蚀刻废液再生系统产生的氯化氢废气经溶解吸收缸吸收后与阴极产生的氯化氢废气应经“碱液喷淋吸收塔”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6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报告表》提出的控制标准及要求,其中,氯化氢废气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碱液喷淋塔排气筒不得检出氯气。
3、噪声污染防治。厂区内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和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所,贮存能力、面积等应与产生量相匹配,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5、《报告表》核定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氯化氢≤0.019t/a,技改后氯化氢≤0.027t/a。
6、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制定并严格落实监测计划,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做好信息公开。
7、环境风险防控措施。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自然资源、安全、消防、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求,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规定开展必要的培训、宣传和演练,按照相应规范将本项目纳入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器材,定期组织应急人员演练,做好区域风险应急联动工作,一旦发生环境风险事故,必须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三、项目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一)在项目投入生产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依法申领登记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
(二)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依法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请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加强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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