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嘉盛工艺品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9日—2024年12月13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嘉盛工艺品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轻工新城A区3号2#楼2-3层
四、建设单位:泉州永春嘉盛工艺品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和水泥工艺品的生产。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石膏制模用水,经自然晾干损耗,不外排。真空泵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设备清洗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用水用作水泥搅拌添加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磨底废气排放口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搅拌、注浆成型、抽真空、彩绘及晾干废气排放口设置密闭车间,废气负压收集(其中抽真空废气为抽真空排放口直连处理设施)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废包装袋、废石膏模具、修边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污泥由相关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由厂家回收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5103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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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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