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巨将智能门窗系统改扩建项目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12月25日—2024年12月31日(5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巨将智能门窗系统改扩建项目
三、建设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蓬壶镇工业园33号
四、建设单位:福建巨将智能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众创阳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六、 项目概况:
主要从事智能门窗生产加工。
七、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水环境: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通过市政排污管网进入永春县蓬壶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2、大气环境:
注塑成型废气①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通过不低于25m排气筒(DA001)排放;焊锡烟尘排放口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滤筒除尘器处理通过不低于25m排气筒(DA002)排放;
注塑成型废气②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熔化烟尘、压铸烟尘集气罩收集后,采用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喷漆、烘干、固化废气密闭喷漆房、烘箱+喷漆水帘柜+“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不低于18m排气筒(DA003)排放;
喷塑粉尘排放口采用滤芯回收装置+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8m排气筒(DA004)排放。
3、噪声环境:
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门窗边角料、玻璃边角料、塑料边角料、焊渣、铁件边角料、铝件边角料、压铸不合格品、滤筒除尘器收集的锡及其化合物、移动式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后由相关企业回收利用、水性漆漆渣收集后交由相关企业进行填埋处置、袋式除尘器收集的喷塑粉尘集中收集后回用至喷塑工序;废弃引脚、切削液沉渣、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弃电子元件、废电路板、废电路集成板、废活性炭铝渣及锌渣、铝尘及锌尘、废脱模液、水帘喷漆柜及喷淋塔废液、废滤芯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原辅料空桶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由生产厂家回收并使用。
5、环境管理:
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开展环境监管,避免环境污染。
八、公众参与
无
九、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十、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一、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0595-23885103
地址:永春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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