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近期出台了《永春县教育局关于印发永春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教人〔2021〕24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推进实施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全省教育系统师德专题教育实施方案》和《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师德专题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结合我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永春县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
处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违规行为、违规处理及权限、处理程序、处理结果使用、附则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违规行为
1.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等15项违规行为。
2.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行为是指在职教师以学生为对象从事课外辅导、补习、托管等有偿服务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
同时,规定“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擅自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的;或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行为的;或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10项行为(详见“二<二>条”)的均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3.文件明确规定,在职教师对学生无偿开展课业辅导或为亲戚朋友提供托管服务的,人数应控制在3人及以下;超过人数的,须事先向学校申报备案。超过人数且未向学校申报备案的,均认定为有偿补课。
(二)违规处理及权限
1.本规定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在职教师凡有违反以上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其他处理。政纪处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3.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在职教师有本规定所列举的有偿补课行为,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其他处理。政纪处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按人数较少(5人及以下)、对于人数较多(5至10人)、对于人数多(10人以上)予以不同的处理。
在职教师因有偿补课被处分后不思悔改,再次参与有偿补课(不设期限),一经查实,给予从重处理;被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被聘为本县公办、民办学校教师。
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合同教师、学校自聘人员或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一级达标学校、县直学校、城区镇区学校、实验性小学、中心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律调离本校且不得到以上类型学校;其中,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视专业情况实施。
对存在严重违纪、败坏师德行为的教师,应从严从重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4.给予教师处理分别按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开除处分以及给予批评教育等其他处分分别给予权限的界定。
(三)处理程序
1.学校(单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本规定所列举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2.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4.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县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县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四)处理结果使用
1.受政纪、党纪处分者,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师资格注册等按照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处理。受其他处理者,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师资格注册等按《处理决定》执行。处分和其他处理期间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情节严重的,按《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正高级教师、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和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各级各类名教师(含后备人选、培养对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任职资格(培养资格)。
3.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监督和追责
1.学校(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县教育局按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学校(单位)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学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直至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2.学校(单位)不履行有偿补课治理职责,对学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由县教育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年度考核业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4.在职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迹象但未查实的,实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预警登记制度,下发提醒通知单,并作为今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
(六)附则
1.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2.本规定由永春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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