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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政策解读
来源:永春县林业局 2023-03-06 17:10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和制定过程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促进花卉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激发产业发展创新活力,加快推进永春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花卉产业“产城融合”新格局。根据《中共永春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委改〔202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出台《关于促进花卉苗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以下简称《十条措施》)。 

  《十条措施》在起草过程中,县林业局广泛征求20个县直有关单位意见,并经永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主要内容解读 

  十条措施包括10条措施20条扶持内容。 

  (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形成“一个中心、二个园区、三个产业带”的基本布局。“一个中心”即花卉苗木交易中心,“二个园区”即数字花卉产业园区、花卉文旅产业园区,“三个产业带”即特色绿化苗木、盆花盆景、高山花卉三个产业带。  

  (二)打造现代花卉产业集聚园区。一是扶持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现代花卉产业园区、花卉冷链物流中心、花卉苗木农文旅综合体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县财政按照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且不高于5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集聚投产企业10家以上的花卉产业园,县财政对园区内的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用电按不超过农业生产用电标准下浮30%的部分给予补贴。二是经认定后,网上花卉苗木产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花卉苗木电子商务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扶持壮大花卉龙头企业。一是支持入驻产业集聚园区的企业或省市花卉龙头企业申报省级、市级花卉产业发展项目。二是对获得省级财政特色优势花卉种质资源库(圃)命名的建设单位,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扶持力度。一是鼓励支持花卉苗木企业科技创新,对被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或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二是对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且推广种植效益显著的花卉苗木优良品种,单个花卉苗木优良品种县财政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年。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支持企业通过土地流转集中整合土地资源,发展规模化种植,因地制宜发展花卉产业。每年评定一批县级林业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林)场,同时组织推荐申报创建省级、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家庭农(林)场。二是组织申报省级财政贴息资金补助项目。对参加设施花卉种植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合作社、种植户,县财政给予10%的保费补贴。三是着力打造具有本地特色的乡土树种绿化示范带、示范片。 

  (六)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对新获批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为行业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子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对参与制修订行业产品国家标准(排名前5)、行业标准(排名前3)-地方标准(排名前2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二是对建立花拍交易中心、花卉苗木交易中心等数字化交易平台且正常运营的单位,县财政按不超过实际投资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三是对新培育市政绿化工程花卉苗木、林下种植花卉苗木面积30亩以上或盆景树桩基地5亩以上的单位,县财政给予不高于1000/亩补助。以上两项全县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对花卉苗木产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非公技术职称评审。支持开展县花卉苗木产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对在个人竞赛项目中获得第一名的,按规定授予永春县技术能手称号,获得第二、三名的,授予永春县金牌工人称号。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盆景艺术大师或乡土专家等称号的,县财政按国家级3万、省级2万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县工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称号的,可按规定申报认定相应层次人才,享受生活津贴、健康体检、子女就学等政策待遇。 

  (八)加快打造知名品牌。一是鼓励乡镇政府或行业协会报县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牵头以永春花卉品牌为统一形象举办或参加展会花卉苗木技艺培训、技能竞赛、盆景展等活动,县财政按不高于经审核报备的项目经费预算的50%给予补助。二是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三是对海峡两岸花卉博览会等省级以上花事活动中获奖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金、银、铜奖(或一、二、三等奖,下同),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级金、银、铜奖,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九)推进产业对外交流合作。支持花卉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设备,推广国际先进生产流程,提高出口花卉产品品质。对流通过程中有合法来源的苗木提供快速检疫证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进出口营商环境。  

  (十)加大产业宣传推介。一是县财政每年安排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花卉产业宣传推介,包括在各级主流媒体、权威网站宣传报道、组织以花卉苗木产业为主题的采风活动、举办主题活动等。二是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培育花卉消费群体,打响“有一种生活叫永春”的口号,擦亮“永春花卉”这张名片,提升我县花卉苗木产品在国内外花卉苗木市场的知名度。 

   三、政策咨询通道

  本政策由永春县林业局负责解读,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0595-23883411。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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