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22〕11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泉政办规〔2022〕1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压实无害化处理责任,通知主要说明了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水利和财政等部门职责。
(二)推进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各乡镇要根据当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建立“布局合理、配置到位、管理规范”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体系;坚持自行处理和集中处理相结合,我县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定点屠宰厂(场)都必须建设与养殖或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强化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病死畜禽流动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完善监管工作措施。
(四)强化政策支持保障。按照“谁交出(病死猪)、补贴谁,谁收集处理、补助谁”的原则,对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养殖者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者给予每头80元的财政补贴;推进生猪保险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
三、范围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永政办〔2015〕35号)同时废止。
四、政策咨询通道
本政策由永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咨询电话0595-23862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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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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