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化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充分利用优质耕作层土壤资源,进一步提升耕地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文件。
二、目标任务
非农业建设项目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质量等别8等及以上优质耕地的,原则上应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
三、主要内容
(一)责任主体。建设用地单位是耕作层土壤剥离实施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耕作层土壤剥离存储方案的设计并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并运输至利用点或存储点,剥离、运输、存储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受项目主管部门的督促并接受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的监管,耕作层土壤剥离原则上实行“属地剥离、属地管理”。
(二)职责分工。规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部门,省、市驻永机构及企业的工作职责。
(三)工作要求。规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需规范设计施工、做好耕作层土壤的存储、科学实施耕作层土壤再利用。
(四)实施步骤。规定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需编制方案、报送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耕作层土壤利用、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验收。
四、注意事项
严禁借耕作层土壤剥离之名,违法违规在耕地上实施取土的行为
五、政策咨询渠道
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595-23869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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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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