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日,出台《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规〔2023〕7号),现对政策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养老服务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截至2022年底永春县总户籍人口59.48万,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达10.59万人,占总人口的17.81%,人口老龄化明显。为切实解决全县老年人养老服务难题,有效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的通知》(闽民养老〔2020〕129号)、《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泉州市养老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泉民养老〔2023〕2号)、《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泉委发〔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逐步推进我县社会福利均等普惠,缓解老龄化家庭,特别是困难家庭的压力,推动我县养老服务事业的稳步发展,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入住率。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
三、范围期限
(一)永春县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已备案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三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整月计算)。特困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发放救助供养金用于入住养老机构费用支出,不纳入该项补助范围。
(二)本政策于2023年7月3日印发,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四、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补助的对象,资格的认定,补助标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变更与停止,经费渠道,工作要求等十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困难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普惠制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坚持户籍属地、个人自愿申请、家庭为主,政府补助和社会互助为辅、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三部分:补助的对象。具有永春县户籍,自愿要求入住已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并办理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手续、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入住至少满三个月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部分:资格的认定。包括三种生活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的老年人。
第五部分:补助标准。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采取分档补助,制定补助标准,即: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半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750元,全护理老年人每人每月1000元。
第六部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入住老人,向户籍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申请或委托他人申请。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身份类别等进行调查核实,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本人,经批准后,从实际入住的当月起享受入住补助。
第七部分:资金的发放及结算方式。入住人员的补助资金,由县民政局与各养老机构据实结算。县民政局每季度与养老机构核实一次人员情况;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县民政局申请一次补助费用,每年7月、次年1月进行申报。
第八部分:变更与停止。包括三种,补助对象户口迁出本县的,从发生变动的次月起停止发放补助;补助对象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新补助标准按认定的次月执行。因死亡、终止入住等情况,次月停止发放入住养老机构补助资金。
第九部分:经费渠道。补助资金由县本级财政负担,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县民政局负责向财政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所得慈善资金,捐赠人未定向的,纳入财政管理;捐赠人定向的,按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的对象,并由县民政局监督落实。
第十部分: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管理,及时把握动态信息;严格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锦裕,联系电话:2387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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