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本地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3-09-28 15:34 阅读人数:1

  近日,永春县自然资源局、永春县财政局、永春县交通运输局、永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泉州市永春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现就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利用行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更好服务项目建设,防止国有矿产资源流失,遏制非法开采砂石等现象发生,结合我县实际,本着公开、有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闽自然资发〔2020〕81号)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试行)的通知》(泉资规规范〔202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砂石土资源有偿化处置工作。

  三、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对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资源有偿化处置的适用范围、前期准备、处置方案的确定、出让程序、处置要求以及各方权责等方面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具体如下:

  (一)指定处置主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对经测算有5万立方米(含)以上剩余砂石土等资源的,经县自然资源局同意后,由永春县金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作为业主负责承办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5万立方米以下的,按照《方案》的简易程序执行。1万立方米以下的剩余砂石土,由各乡镇和工业园区管委会自行处置。

  (二)规范出让程序。一是由承办单位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编制剩余砂石土储量核实报告,根据储量核实报告确定剩余砂石土方量。按评估价值和市场基准价二者最高价,作为确定公开出让底价的参考依据。二是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明确平整范围(包含平面和高程范围)、平整期限、边坡治理、安全环保等条件要求。三是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收入按市级与县级3:7比例上缴入库后,县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与乡镇分成。

  (三)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利用管理,属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其他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承办单位或建设单位落实管理主体责任。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永春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林先生 联系电话:0595-23860322

   五、其他 

  本通知由永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1日止。

 

相关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