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为什么要制定《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答: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2.问:《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规定》共八条,包括:总则、工程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的办理程序、工程变更的计量及支付、工程变更管理及相关单位职责、变更过程文件管理、工程项目变更须履行的责任、附则。
3.问:如何界定工程变更?
答:《规定》所指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之日止,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对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形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工程变更的条件以及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4.问:工程变更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和基本要求?
答:《规定》明确,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强责任、严落实”的原则,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需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工程变更施工,坚决杜绝隐瞒变更情况和肢解工程变更逃避审批的行为。对于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遵循“节约造价、确保质量、完善功能”的基本要求进行设计变更。项目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严格落实工程变更批准意见,坚决杜绝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违规行为。
5.问:中标单位在中标后28天内清单核对如何处理?
答:中标单位必须在中标后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存在预算漏算的,业主应在中标后28天内审核完成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清单核对资料报送县财政部门,超过规定时限的,则不予确认;无需进行清单核对的建设单位也必须在28天内将书面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对非中标单位原因逾期的,须提请县分管领导审批。
6.问:工程变更的办理程序具体是什么?
答:项目单位汇总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意见后,向行政主管单位提出工程变更书面申请报告书。行政主管单位按照分类分级审批要求对应办理。
7.问:工程变更分类分级如何界定和审批?
答:根据工程中标价,分为低于50万元、达到50万元且低于400万元、达到400万元及以上三个类别;同时,根据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对应不同的审批层级。
①工程中标价低于50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低于工程中标价5%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单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
②工程中标价达到50万元且低于400万元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低于工程中标价5%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单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及以上的,经行政主管单位初审后,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并且,若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10%及以上的,新发生的单次变更都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
③工程中标价达到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单次变更金额低于工程中标价低于3%的,由项目单位会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共同确认后报行政主管单位审批;单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3%但小于5%的,经行政主管单位初审后,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单次变更金额达到5%及以上的,由行政主管单位牵头,行业主管单位配合,组织相关的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认后方可实施;并且,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5%的,新发生的单次变更都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审批;累计变更金额达到工程中标价10%的,新发生的单次变更都要提请项目挂钩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8.问:单次和累计变更金额如何确定?
答:《规定》所述单次变更金额是指单次变更所发生的相关增、减金额的绝对值之和,即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之和;累计变更金额是指历次变更金额的绝对值之和。经项目单位认定无法实施或不宜实施的事项,项目单位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经行政主管单位同意后,不计入变更金额。
9.问:行政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单位如何界定?
答:行政主管单位是指负责管理项目法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单位。行业主管单位是指按照经济社会活动的不同行业、对建设项目类别进行分工管理的行业主管单位。如,某小学作为项目法人实施的教学楼项目,行政主管单位为教育部门;针对建设项目分类,教学楼为房屋建筑工程,行业主管单位为住建部门。
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变更条件,全面协调项目工程变更事宜;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按照行业规范和要求指导项目工程变更事宜。
10.问: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及代建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如何界定?
答: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同级党委会或党组会视为行政主管单位,《规定》涉及的须经行政主管单位审批的事项,由同级党委会或党组会履行审批职责。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项目,按照以上办法由所隶属的最高一级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履行审批职责;若国有企业直接隶属行政事业单位,则由该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审批职责;代建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即为项目委托方行政主管单位。
11.何为工程项目建安费与设备费?
答:设备费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中,用于购置各种设备的费用,如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电梯等。这些设备通常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价值,不属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的材料或构配件,其采购和安装调试等费用一般单独核算,不计入建安费。本规定所适用的工程费用,仅涵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建安费),设备费不在此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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