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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的政策解读
2023-10-07 10:55 阅读人数:1

  近日,省水利厅出台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闽水规〔2023〕3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更加公正、公平地开展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针对反馈较为突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多资质类别综合评价问题,在2022年发布《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类别进行分类信用评价。修订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版)以及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其他单位四个信用评价标准。 

    二、目标任务 

    一是促进公平竞争。现行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市场主体为单位,该市场主体所有水利相关资质产生的信用信息综合评价计分结果应用于招投标活动中,不区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类别,不能直观体现市场主体各资质类别能力水平,不利于每个资质类别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结合巡视提出的加强市场监管整改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凸显水利各资质类别市场主体的专业资质能力,让项目业主能更好地按要求选择优质企业,按市场主体类别进行分类信用评价是十分必要的。 

    二是完善奖惩机制。信用评价工作在全省水利市场推广使用,并将信用评价分积极应用于水利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运用信用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同时借鉴和参考我省住建、交通等厅局评价管理办法,对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按市场主体进行分类评价,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现行评价标准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三、修订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相关规定。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3 号) 

    (四)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交〔2022〕10号) 

    (五)福建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 

    四、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按市场主体类别进行分类评价,明确区分市场主体资质类别,明确水利建设的范围,并针对市场主体反应较大的工程获奖排名加分、在省内外发生不良信息修复等标准作进一步完善,同时规范梳理每条评价标准表述。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明确“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水利建设的范围:“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供水、水土保持、水力发电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灌区和小型水电站等工程建设。” 

    (二)按市场主体资质类别设置4类评价标准,分别为《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勘测、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监理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福建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别)信用评价标准》四个评价标准。 

    (三)采纳市场主体建议,考虑企业大小,评价标准第六条增加上一年度福建省纳税信用等级分别A、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2分,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得1分。 

    (四)参考住建厅赋分规则,工程获奖按排名级差赋分,即科学技术奖项按获奖文件中第一完成单位得满分,排列第二名至第六名单位为满分的60%得分,第七名之后的单位为满分的30%得分(以获奖文件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工程获奖的按获奖文件注明的单位赋分。 

    (五)根据行政处罚法,将“通报批评”列入行政处理类型,同时对接水利部不良行为中的警告类型,本次新增了“警告”,并将“警告”与“通报批评”一并调整到行政处理评价标准条款中。 

    (六)部分条款考虑水利部信用分值衔接与市场主体反馈合理意见,相应调整分值,涉及评价标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七)参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设〔2019〕307号)第十条不良行为内容,本次增加约谈扣分项。按《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七条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及第十八条责任追究标准,将约谈扣分项设置在我省拟修订的评价标准第十二条项目日常监管信息评价。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苏英   联系电话:0591-8754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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