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23年我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及收费项目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今后,国家、省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2023年永春县本级有资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
永春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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