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价格和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永春征收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2025-12-31 16:08 阅读人数:1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管理方式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发〔1998〕34号 缴入地方国库 新建项目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按照建设项目类别及所在地市,征收标准从5元/平方米—110元/平方米不等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5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10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

2.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1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3.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4.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1、2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财综〔2002〕73号
财税〔2015〕122号
财税〔2023〕9号
闽财税〔2016〕25号
3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提供娱乐服务、广告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计费销售额征收 3%
国办发〔2006〕43号
财综〔2013〕102号
财税〔2016〕25号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3%
国务院令第60号
国发〔1986〕50号
国发明电〔1994〕2号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发〔2010〕35号
财税〔2010〕103号
5 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缴入地方国库 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计征 2%
财综〔2010〕98号
财综函〔2011〕57号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缴入地方国库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征收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征收标准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征收标准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
财综〔2001〕16号
财税〔2015〕72号
财税〔2017〕18号
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按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票房收入征收 5%
财税〔2015〕91号
备注:上述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为涉企项目。除此清单之外的其他中央政府性基金项目参照财政部《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内容。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