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林业局
2021-01-05 11:18 阅读人数:1

  一、领导简介

  

李丽玉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个人简介

   李丽玉,女,汉族,1967年10月出生,福建永春人,中共党员,1989年2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永春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分工

   主持林业局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计财、林业基金工作。

刘建斌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个人简介

   刘建斌,男,汉族,1973年10月出生,福建永春人,中共党员,1992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永春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工

   分管行政审核审批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县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绿化工作办公室(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花卉管理办公室)、林业发展中心(林木种苗站)、森林资源信息中心(林业规划设计队)、林业执法大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野生动物保护站)、防火办、信访、永绿公司(苗圃)、乡镇林业站和安全生产。

陈永梅 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个人简介

   陈永梅,女,汉族,1976年2月出生,福建永春人,中共党员,1995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永春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

   分工

   分管办公室(包括文秘、后勤、人才、离退休干部、机关效能、政务公开、绩效、职称、政法)、自然保护地、科技推广、森林保险、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防汛抗旱、党建、党风廉政、统战、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政风行风和机关工会,兼任局机关党支部书记。

黄文秀 一级主任科员

   个人简介

   黄文秀,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福建永春人,中共党员,198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永春县林业局一级主任科员

   分工

   分管林业改革办、农村改革试验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产业发展(林业产业、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协助系统党委会。

 

郑祖梧 局二级主任科员、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主任

   个人简介

   郑祖,男,汉族,1977年10月出生,福建永春人,中共党员,199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现任永春县林业局二级主任科员、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主任

   分工

   主持永春县桃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中心全面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地发展相关规划。起草全县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地、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各类公益林划定工作,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合理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址、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做好世界自然遗产项目、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衔接自然保护地评审机构的相关工作。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和发展林下经济。负责县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全县林业产业和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监督管理县属林场森林资源,指导全县县属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全县县属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全县县属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查处全县重大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林业行政违法案件。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森林防火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十)监督管理林业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办法,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管理林业和草地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地方标准。 

  (十二)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地、湿地监测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信访和效能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老干部管理等工作。承担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二)行政审核审批股(森林资源管理股,县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集中统一行使县级林业行政许可职责。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普法宣传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监督实施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有关政策。指导林业法制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和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林业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和跨区域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系统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林业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负责组织实施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组织重要湿地审核申报,提出重要湿地名录及其调整管理意见。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作,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研究提出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查意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人工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疫源疫病监测。负责承担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编制。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评审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我县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核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地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负责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

  负责县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承担县林权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和国家编制的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组织实施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的有关政策、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与产业发展股。拟订林业和草地发展有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生态补偿度的实施。依法征收林业相关税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和草地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地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地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省级、市级林业和草地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工作。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合法权益的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地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按权限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和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县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协调森林旅游相关工作。拟订林竹资源综合利用办法,指导林业和草地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指导林业和草地外经贸和闽台林业交流合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产业发展规划。承担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监督管理林业行业安全工作。

  (四)绿化工作办公室(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县花卉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国土绿化、造林绿化、草地保护规划,负责林业和草地及其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原的培育。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与苗圃(含林草种子储备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地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林业和草地标准化工作。承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地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指导林业、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其他信息 

  (一)单位全称:永春县林业局。 

  (二)单位负责人:李丽玉 党组书记、局长。 

  (三)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2:30-5:30(冬令时) 

  (四)联系方式:0595-23883411 

  (五)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86号。 

  (六)邮政编码:3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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