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机〔2024〕6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将《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的通知》(闽农机〔2023〕5号)落地落实,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引领带动作用,加快提升粮食产地烘干能力,现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购置烘干设施装备。按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对循环式谷物烘干机、厢式烘干机、槽式烘干机、粮食输送(提升)机、粮食清选机、金属储粮筒仓、热风炉、除尘设备等烘干设施装备给予购置补贴,相关设施装备补贴额一览表见附件1。
二、支持购置烘干成套设施装备。对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新购置的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给予购置补贴,烘干成套设施装备包括粮食烘干机和清洗机、输送机等烘干配套设备以及烘干厂区房、除尘室等附属设施,按照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账)的方式,通过福建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办理,具体的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操作程序等见附件2。
三、支持建设烘干厂区房。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2021—2023年福建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附件3《福建省机库补贴实施办法》,对粮食烘干中心(点)建设的烘干厂区房给予补贴,30吨<批处理量≤90吨粮食烘干中心(点)拥有农机具的原值不少于35万元。
四、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各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新购置建设的烘干设施装备、烘干厂区房、烘干成套设施装备的补贴申请和现场核验,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
粮食产地烘干能力建设纳入各地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地特别是烘干能力薄弱地区,要充分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作用,大力推广烘干设施装备,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烘干用地,加快建设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福建省烘干设施装备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2.福建省标准化粮食烘干中心(点)烘干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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