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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永春县县级风险监测抽查实施细则(永春篾香)
2024-08-12 16:00 阅读人数:1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0盒(按最小售卖单位/袋为单位,整盒/袋抽取),其中10盒(按盒/袋为单位,整盒/袋抽取)作为检验样品,10盒(按盒/袋为单位,整盒/袋抽取)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1262-2007 地理标志产品 永春篾香 

  GB 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B/T 26393-2011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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