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县级本级)2023年8月2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达埔驿佰客贰号快餐店内待加工的“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442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上述批次的“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8月2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达埔驿佰客贰号快餐店内待加工的“生姜”(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4920;检验报告:ZFJC2023C082304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生姜”;2、现场未发现“铅”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生姜”的进货凭证、农户的身份证复印件、承诺达标合格证及采购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即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生姜进行召回;因生姜用于菜品制作,消费者购买后当即食用完毕,未能召回。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生姜”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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