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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3年第十五期)
2023-12-22 11:15 阅读人数:1

  检监测(市局抽检  2023919日,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工作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永春聚喜食品有限公司内待售的麻粩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大肠菌群”含量检测结果为50;40;45;45;45CFU/g(标准指标为n=5,c=2,m=10,M=100CFU/g),上述批次的麻粩”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9月19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永春聚喜食品有限公司内待售的“麻粩”(抽样单编号:DBJ23350500374632609;检验报告:HY(2023)2867)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主要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2.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库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麻粩”(生产日期:2023-09-16)库存;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麻粩”的原材料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记录,包材、生产设备及场所清洁消毒记录、产品出厂检验记录、留样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及员工的福建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生产的产品未流入市场,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并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SP-3从轻情节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粩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6元;3.罚款50000元。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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