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 > 食品药品安全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4年第三期)
2024-03-04 08:32 阅读人数:1

  一、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59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岵山分公司内待售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2,4-滴和2,4-滴钠盐”含量检测结果为0.212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沃柑”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2,4-滴和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5月9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岵山分公司内待售的“沃柑”(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1068;检验报告:ZFJC2023C051001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沃柑”;2.现场未发现“2,4-滴和2,4-滴钠盐”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沃柑”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沃柑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沃柑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沃柑”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沃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十四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沃柑”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112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内待售的“水姜”、“长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1、该批次“水姜”所检项目噻虫胺”含量检测结果为0.34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2、该批次“长豆”所检项目毒死蜱”含量检测结果为0.27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倍硫磷”含量检测结果为1.3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水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的长豆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11月2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内待售的“水姜”(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1014;检验报告:ZFJC2023C1103029)“长豆”(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1015;检验报告:ZFJC2023C1103030 )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 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水姜”、“长豆”;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水姜”、“长豆”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水姜”、“长豆”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水姜”、“长豆”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姜”、“长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十四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水姜”、“长豆”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 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116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宝龙分公司内待售的“老姜”、“香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1、该批次“老姜”所检项目(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584mg/kg(标准指标为≤0.2mg/kg);2、该批次“香葱”所检项目(以Cd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078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以Pb计”含量检测结果为0.141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的“香葱”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11月6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内待售的(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6725;检验报告:ZFJC2023C1107021)“香葱”(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6722;检验报告:ZFJC2023C1107018)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香葱”;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老姜”、“香葱”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12月6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老姜”、“香葱”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老姜”、“香葱”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第五十四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老姜”、“香葱”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4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