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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4年第四期)
2024-03-15 10:18 阅读人数:1

  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1225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达埔振瑞水果店内待售的“沙糖桔”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联苯菊酯”含量检测结果为0.23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沙糖桔”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2023年12月25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达埔振瑞水果店内待售的“沙糖桔”(抽样单编号:XBJ24350525372730040ZX;检验报告: ZFJC2023C1227042)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沙糖桔”;2.现场未发现“联苯菊酯”相关化学品及农药;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沙糖桔”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4年1月19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沙糖桔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沙糖桔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沙糖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沙糖桔”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沙糖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沙糖桔”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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