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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4年第六期)
2024-07-03 15:38 阅读人数:1

  一、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118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小杰水果店内待售的鲜橄榄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三氯蔗糖”含量检测结果为0.141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批次的鲜橄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11月8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小杰水果店内待售的“鲜橄榄”(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6796;检验报告:ZFJC2023C110901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并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鲜橄榄”(购进日期:2023-11-08)库存;3.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三氯蔗糖等相关食品添加剂;4. 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鲜橄榄”的供货商资质、合格检测报告、食用农产品采购记录、购进单据。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12月11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销售三氯蔗糖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橄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鲜橄榄三氯蔗糖项目实测值为0.141 g/kg,超过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橄榄中三氯蔗糖是否“足以造成严5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4〕103号)文件内容,建议将橄榄(水果类)中三氯蔗糖非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限制暂定为2.65 g/kg。涉案批次鲜橄榄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第71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三氯蔗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橄榄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3119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春缘水果店内待售的橄榄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三氯蔗糖”含量检测结果为0.21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批次的橄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3年11月9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春缘水果店内待售的橄榄(抽样单编号:XBJ23350525372736868;检验报告:ZFJC2023C1111021)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并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青橄榄”(购进日期:2023-11-09)库存;3.当事人现场提供涉及批次“青橄榄”的供货商资质、合格检测报告、食用农产品采购记录、购进单据;4.现场未发现三氯蔗糖等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3年12月11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制定召回计划并公布召回公告。 

  当事人销售三氯蔗糖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橄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青橄榄三氯蔗糖项目实测值为0.216 g/kg,超过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案橄榄中三氯蔗糖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4〕103号)文件内容,建议将橄榄(水果类)中三氯蔗糖非严重超出标准限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限制暂定为2.65 g/kg。涉案批次青橄榄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情形。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三氯蔗糖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橄榄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三、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4月11日,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石鼓徐志春蔬菜摊内待售的“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氟虫腈”含量检测结果为0.048mg/kg(标准指标为0.02mg/kg),上述批次的“上海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411监督抽检中永春县石鼓徐志春蔬菜摊内待售的“上海青”(抽样单编号:SBP24350000002934820ZX;检验报告:(2024)MJHY-D21122 )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并处于营业状态;2.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上海青”(购进日期:2024-04-11)及氟虫腈等相关化学品;3.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上海青”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无法提供销售记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4年5月11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上海青”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上海青”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上海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上海青”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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