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监测(县级专项) 按照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对永春县五里街隆江猪脚饭店使用的“筷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7月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五里街隆江猪脚饭店使用的“筷子”(抽样单编号为:XBJ24350525372734527;检验报告编号为:ZFJC2024C070101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我局视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5月17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锦斗中学食堂内使用的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0.0198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5月17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锦斗中学食堂内使用的碗(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350525372731159ZX;检验报告编号为:ZFJC2024C0517063)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4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县级本级)2024年5月21日,根据2024年福建泉州永春校园专项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欣星第二幼儿园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0.0179 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复用餐饮具(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5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欣星第二幼儿园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350525372731388ZX;检验报告分别为:ZFJC2024C0521045)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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