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6月4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泉州市新发优享超市有限公司御龙庭分店店内待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镉(以Cb计)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铅(以Pb计)项目实测值为7.12 mg/kg、镉(以Cb计)实测值为0.202mg/kg)。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6月4日监督抽检中泉州市新发优享超市有限公司御龙庭分店店内待售的“老姜”(抽样单编号:XBJ24350525372732469;检验报告:ZFJC2024C0605092)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老姜”,当事人现场提供抽检批次“老姜”相关进货查验材料。
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当事人于收到检验报告当日即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老姜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5月21日,根据2024年福建泉州永春校园专项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桂洋中心小学幼儿园食堂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0.0191(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复用餐饮具(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5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桂洋中心小学幼儿园食堂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为:XBJ24350525372731380ZX;检验报告为:ZFJC2024C0521043)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5月29日,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店内待售的“水姜”“老姜”“荔枝”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水姜”所检项目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5.3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老姜”所检项目铅(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25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荔枝”所检项目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3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5月29日监督抽检中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华庭分公司店内待售的“水姜”“老姜”“荔枝”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 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水姜”“老姜”“荔枝”;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水姜”“老姜”“荔枝”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4年7月3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水姜”“老姜”“荔枝”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水姜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水姜”“老姜”“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水姜”噻虫胺(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5.3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有关文件(泉市监函〔2022〕236号)的规定,生姜检出噻虫胺的安全管理限值为26.4mg/kg,应认为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情形。2、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老姜”的检验结论显示铅(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325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老姜(铅和镉)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3〕19号)的规定,应认为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情形。3、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荔枝”的检验结论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标准指标:≤0.1mg/kg,实测值:0.13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未超出食品安全标准限量1倍,参照《福建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为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情形。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5月21日,根据2024年福建泉州永春校园专项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苏坑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食堂)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餐饮具所检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含量检测结果为0.0282 mg/100cm2(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上述复用餐饮具(碗)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5月2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苏坑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食堂)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分别为:XBJ24350525372731358ZX;检验报告分别为:ZFJC2024C0521046)经检验为不合格餐具。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执法人员同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其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4年5月29日,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店内待售的“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老姜”所检铅(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611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5月29日监督抽检中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儒林分店店内待售的“老姜”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老姜”;2.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批次“老姜”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电子收货单。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4年7月3日,当事人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老姜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老姜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批次老姜,检验结果显示铅(标准指标:≤0.2mg/kg,实测值:0.611mg/kg),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根据《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案老姜(铅和镉)是否属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的复函》(泉市监函〔2023〕19号)的规定,应认为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情形。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食用农产品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两批次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老姜”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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