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市级本级) 2024年11月13日,根据2024年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泉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人员受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叁貳肆面馆使用的“碟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11月13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叁貳肆面馆使用的“碟子”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HY(2024)2782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我局视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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