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4年12月3日,根据2025年福建元旦、春节热销食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店内待售的“螺丝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噻虫胺”含量检测结果为0.31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螺丝椒”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4年12月3日监督抽检中中闽百汇(中国)零售集团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店内待售的“螺丝椒”(抽样单编号:SBJ25350000002930144ZX;检验报告:No:(2024)MJHY-D25745)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不合格“螺丝椒”在售,无库存。当事人现场能提供该批次“螺丝椒”供货商资质及相关进货凭证,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4年12月18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经营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螺丝椒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序号71条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螺丝椒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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