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年7月29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德雅小仙果品有限公司店内待售的“夏橙”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联苯菊酯”含量检测结果为0.092mg/kg(标准指标为≤0.05 mg/kg),上述批次的“夏橙”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7月29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德雅小仙果品有限公司店内待售的“夏橙”(抽样单编号:XBJ25350525371243744;检验报告:No:2025SFJC015016)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样批次“夏橙”及库存,当事人能提供抽样批次“夏橙”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证材料。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5年8月28日,于公司门口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因系新鲜食用农产品且销售时间较久,未能成功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夏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夏橙供货商资质材料、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的适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夏橙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泉州县(市、区)
福建省设区市
各省区市
国家部委
友情链接

微信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下载APP
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