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年11月8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陈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11月8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陈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7325),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年9月11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伟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9月1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伟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汤碗”(抽样单编号:XBJ25350525371246447;检验报告:№:2025SFJC019000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未发现涉案批次“汤碗”;2.现场发现有一台可正常开启的消毒柜。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且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从轻情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理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5000元。
三、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年8月11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食用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壶分店内待售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联苯菊酯”含量检测结果为0.13mg/kg(标准指标为≤0.05mg/kg),上述批次的“沃柑”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8月11日监督抽检中福建省新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蓬壶分店内待售的“沃柑”(抽样单编号:XBJ25350525371244495;检验报告:№:2025SFJC016156)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沃柑”(购进日期:2025-08-07);2.当事人现场提供涉案批次“沃柑”的进货凭证、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账等。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5年9月5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沃柑”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沃柑”已无法召回。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沃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能提供涉案批次“沃柑”的供货商资质材料、合格证明材料、购进凭证,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实现有效追溯。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且及时主动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至召回结束,无消费者反映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修订)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8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泉市监规〔2023〕2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沃柑”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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