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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第十一期)
2025-12-10 15:00 阅读人数:1

  一、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6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张金国小吃店使用的“菜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张金国小吃店使用的“菜盘”,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046),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二、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6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沃森小吃店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沃森小吃店使用的“面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042),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三、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026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小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02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小珠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面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1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5055),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2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特味小吃店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特味小吃店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9149),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五、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1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子母餐饮店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子母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9078),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六、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1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君艺面馆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1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子母餐饮店使用的“面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9080),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七、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912日,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丽味牛肉小吃店使用的“汤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912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丽味牛肉小吃店使用的“汤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9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19146№:2025SFJC019147),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八、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811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重点节假日专项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达埔五哥购物超市内待售的“蜜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2,4-滴和 2,4-滴钠盐”含量检测结果为0.43mg/kg(标准指标为≤0.1mg/kg),上述批次的“蜜桔”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2,4-滴和 2,4-滴钠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年8月29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达埔五哥购物超市内待售的“蜜橘”(抽样单编号:XBJ25350525371245689ZX;检验报告:№:2025SFJC018060)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蜜桔”;2.现场未发现“2,4-滴和2,4-滴钠”相关化学品及农药。当事人对抽样过程及检验结果均无异议,并于2025年9月26日,主动通过门店公告的形式对该批次蜜桔进行召回;因销售时间久远,涉案批次蜜桔已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蜜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蜜桔”时有按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相关记录及凭证真实、合法,记录项目齐全,购进渠道合法、真实,可实现有效追溯。当事人充分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涉案批次“蜜桔”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按规定主动采取召回措施,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食品经营者所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裁量四张清单(2025版)》序号110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不合格“蜜桔”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九、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5116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福建赛福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春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面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25116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春鲜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面碗”,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12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报告编号№:2025SFJC026992№:2025SFJC026993),并进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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