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泉州四合盛鞋服织造有限公司、永春远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因上述两家公司已查无下落,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公告告知如下:泉州四合盛鞋服织造有限公司、永春远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对泉州四合盛鞋服织造有限公司、永春远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两家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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