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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1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4〕88号),内容是: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 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市监处罚〔2024〕88号)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陈美玲 联系电话:0595-27192331
联系地址: 永春县桃城镇环城路59号
附件:《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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