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2025-10-17 16:06 阅读人数:1
永市监罚公告〔20251

永春金富典当有限公司 

  你单位已于2014年审注销典当经营许可证,2024年以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无人员缴费信息,税务已认定非正常户,未缴纳社保,公司名下无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未在注册地址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且通过留存号码及邮寄,均无法取得联系,视为其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你单位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若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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