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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结果信息公示(2021年第三期)

时间:2021-11-25 15:37       字体显示:    阅读:1

  抽检监测(县级本级)  2021年7月13日,根据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计划,中纺检测(福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受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永春县达埔瑞土蔬菜店内待售的散装食用农产品(生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所检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为0.406mg/kg(标准指标为≤0.1mg /kg),上述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基本情况如下:在2010年7月13日监督抽检中永春县达埔瑞土蔬菜店销售的生姜(抽样单号:NCP21350525372730122 ;检验报告:ZFJC2021C0716059)。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复检申请,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年9月1日出具复检《检验报告》(报告编码:FRF20210073)显示所检项目“铅(以pb计)”实测值为0.594mg/kg (标准指标为≤0.1mg /kg),上述批次的食用农产品(生姜),检验结论:所检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7标准指标要求,检验结果:不符合。

  经查,当事人被我局委托抽检的不合格生姜是由当事人于抽检当天购进的,并于店内进行销售。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供述涉案的不合格生姜是从永春县琼福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购进数量为30斤,进货单价为5.6元/斤,并以6元/斤的价格进行出售。至案发时,该批次涉案不合格生姜已全部出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80元,违法所得12元。

  另查,当事人仅能提供一张供货方永春县琼福蔬菜批发部的营业执照照片,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不合格生姜的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同时该批次涉案不合格生姜也未录入泉州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

  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展开召回工作,由于该批生姜属于生鲜食用农产品,且出售的时间较久,大部分消费者购买后均已食用完毕,所以在召回时限内,该批不合格生姜最终没有召回。同时,没有收到消费者购买食用后有不良反应的报告。

  2021年9月10日,我局对涉案生姜是否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情形进行评估,并制作《食品安全检验结果评估意见书》。意见认为上述涉案生姜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1号修改单)》标准要求,但涉案生姜中检出量低于3.0mg/kg,不属于严重超出标准限量。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未达到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及两种违法行为:(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第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3从轻情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2元;

  3.处以罚款 50000元。

  (二)当事人未依法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P-5“其他处罚:【罚款前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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