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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招聘动物检疫协检员的公告
2026-10-28 08:30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场检疫监管工作,充实一线动物检疫辅助工作力量。经研究,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动物检疫协检员4名(编外,劳务派遣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有吃苦耐劳精神;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即在1985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出生)。身体健康,能适应屠宰场夜间动物检疫协检等相关工作; 

  3、专业审核《福建省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 (详情可登录https://rst.fujian.gov.cn查询)。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应具有下列专业资质之一:

  1.取得中等以上动物生产类、动物医学类专业(含畜禽生产技术、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学历;(中专及以上学历);

  2.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师;

  3.2026年9月(含)之前在永春县备案为乡村兽医;

  4.取得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取得助理畜牧师或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6.担任永春县村级动物防疫员满五年(以乡镇政府报给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报备为准)。

  备注:以第2‑6项条件报考的,不限专业,但需同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上可查询认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②在各级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考试严重违纪违规等违反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③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查询有失信记录的人员;④现役军人;⑤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动物检疫协检员工作内容及地点、要求

  主要协助官方兽医从事动物屠宰检疫、外来动物及产品报验工作和现场采样工作等,录用后在永春县城区牲畜屠宰有限公司(东平镇东山村)、福建永春铭发肉制品有限公司(蓬壶镇孔里村工业园区)二个定点屠宰场内统一调配。工作要求:工作时间需配合屠宰生产作息时间,常态化安排夜班、轮班值守,服从单位统一排班及岗位调配。

  五、动物检疫协检员招聘程序

  招聘程序主要由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政审、公示、聘用等环节组成。

  六、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自2026年10月28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17:30,逾期不予受理。

  2.需提交的电子版材料:①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动物检疫协检员报名表(附件)扫描件;②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③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扫描件;④专业资质材料扫描件;⑤本人近期2寸电子档免冠彩色照片1张。⑥《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

  3.报名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点,报考人员将以上材料统一整理至压缩包发送至邮箱ychxrc@163.com,并对所提交报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全权负责,因信息填写错误、联系方式有误或失效导致无法联系、影响招聘流程的,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凡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报考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本次资格审核由永春县农业农村局和中国海峡人才市场泉州工作部联合审核。永春县农业农村局最终确认报考符合人员。

  报考人员在招聘过程中如有相关事宜需要咨询,可拨打咨询电话:0595-23879518,招聘单位咨询电话:0595-23865831。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七、面试

  本次面试采用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重点考察报考人员的岗位适配能力、专业素养、综合素质等。具体面试时间地点将以电话形式另行告知。

  八、体检与政审

  1.体检。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名确认入围体检、考察对象。体检参照福建省公务员考录现行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体检人员自行承担。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放弃资格。

  2.政审。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需提供综治证明,发现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宜聘用事项的,将取消其聘用资格。因体检、政审不合格或自愿弃权、辞职辞退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在该岗位符合条件的其他报考人员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九、公示

  经面试、体检、政审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将在“中国海峡人才市场泉州工作部”和“永春三农通”微信公众号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后,由福建海峡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服务期为2年(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不予继续聘用。合同期满后,根据岗位需要、考核情况和本人意愿,可续签或解除合同。工资待遇按《关于印发<永春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永人社〔2022〕16号)标准执行。

  本公告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聘,未尽事宜由永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永春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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