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一条措施的通知》(永政文〔2020〕9号)等文件精神,从2020年2月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我县规上工业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项目新就业的永春籍未就业人员和留永就业的原在外务工人员(以社保关系转移认定)给予一次性补贴。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按新就业的永春籍未就业人员和留永就业的原在外务工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的补贴;稳定就业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新就业的永春籍未就业人员和留永就业的原在外务工人员分别给予员工300元、400元的补贴,补贴经费从县财政列支。经初审比对,共有4家规上工业企业或县级以上重点项目企业54名永春籍员工符合一次性补贴条件,拟发放2.62万元,现将新就业和留永就业永春籍人员一次性补贴核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3日(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来电、来信(邮)、来访的方式反映。
公示电话: 0595-23882664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0595-23890911 永春县就业和人才人事服务中心
来信地址:永春县桃城镇城东街99号(邮编:362600)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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