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永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永春县2020-52号和2020-53号地块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项目名称、位置
永春县2020-52号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和长安社区;永春县2020-53号A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永春县2020-53号B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永春县2020-53号D地块,位于桃城镇化龙社区和长安社区。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永春县2020-52号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化龙社区集体土地3.3674公顷,其中:水田1.6749公顷、旱地0.0216公顷、其他农用地0.26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08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17公顷;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0.1757公顷,其中:水田0.137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05公顷。拟征收土地2.5083公顷使用权人为化龙社区和三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土地0.1591公顷使用权人为长安社区和一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永春县2020-53号A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化龙社区集体土地2.6928公顷,其中:水田1.1813公顷、旱地0.024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28公顷。拟征收土地1.8469公顷使用权人为化龙社区和两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永春县2020-53号B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化龙社区集体土地5.2924公顷,其中:水田0.5814公顷、旱地0.0173公顷、园地0.0259公顷、其他农用地2.347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203公顷。拟征收土地4.5533公顷使用权人为化龙社区和两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永春县2020-53号D地块拟征收桃城镇化龙社区集体土地4.2016公顷,其中:水田2.2000公顷、园地0.1343公顷、其他农用地0.717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495公顷;桃城镇长安社区集体土地0.2215公顷,其中:水田0.0021公顷、旱地0.0188公顷、园地0.10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933公顷。拟征收土地3.6309公顷使用权人为化龙社区和三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拟征收土地0.1728公顷使用权人为长安社区和一个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永春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永政文〔2017〕29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桃城镇化龙社区、长安社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6.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分别为耕地1.0、园地0.37、其他农用地1.0、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依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片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1〕20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20-38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0〕36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桃城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依照《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城东片区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1〕20号)和《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2020-38号地块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2020〕36号)文件补偿安置。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62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441人),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永春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通知》(永政文〔2018〕151号)、《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永政文〔2019〕64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乡镇、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泉政文〔2009〕143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永春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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