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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人社监罚决〔2021〕6号)
2021-11-24 17:24 阅读人数:1

  当事人:福建中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文其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红光路1号办公楼一层01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963549

  你单位承建的永春恒大林溪郡项目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永人社监令 [2021]1701227号),限你单位于2021年10月29日前按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提供凭证,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并提供凭证。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主要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2021年11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人社监罚告〔2021〕6号),依法告知将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和《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5项一般档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所罚金额上缴永春县财政局罚没款缴款专户。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联系地址:永春县桃城镇衙口街1号。

  联系电话:23878389

永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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