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关于申请电能表、互感器计量授权的函》(永电函〔2024〕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授权你司对社会开展电能表、互感器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工作的权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检定区域
授权对永春县行政区域内的电能表、互感器开展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工作。
二、检定范围
1.可开展下列电能表的检定工作:
1.0级及以下等级220V、(0.1~100)A单相电子式电能表;
0.2S级及以下等级3×(57.7~380)V、3×(0.1~100)A三相有功电子式电能表;
2.0S级及以下等级3×(57.7~380)V、3×(0.1~100)A三相无功电子式电能表。
2.可开展下列互感器的检定工作:
0.2S级及以下等级电压互感器一次电压10000V,10000/V, 35000V, 35000/V;二次电压100V,100/V;
0.2S级及以下等级电流互感器(5~3000)A/5A。
三、检定要求
要严格以考核批准的电能表检定标准装置和互感器检定标准装置,按JJG307-2006《机电式电能表检定规程》、JJG596-2012《电子式电能表检定规程》及JJG313-2010《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检定规程》、JJG314-2010《测量用电压互感器检定规程》和授权检定范围对社会开展电能表、互感器的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工作,并按计量检定规范要求出具检定印证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四、授权期限
授权期限为一年,自2024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
五、监督管理
授权后,被授权单位应定期汇报开展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或不足,并随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和上级计量部门的复检抽查。
特此批复。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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