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核实,永春县跆拳道协会拒不接受监督检查,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福建省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权四之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本机关对永春县跆拳道协会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永春县跆拳道协会所在登记地址,现场无法送达、登记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无人签收,现依法公告送达《永春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春县跆拳道协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永春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永春县跆拳道协会应自收到《永春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起7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撤销登记后,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清算完成后,应依法向本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永春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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