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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司所属的闽C228RR等9辆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经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数据比对,已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条件。现根据交通运输部等6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和《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决定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撤销决定,你司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依法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撤销明细
永春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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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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