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条款,划定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福建省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全县划定禁止开垦面积47779.84公顷,具体分布范围、面积见附件。
二、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山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三、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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