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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关于2026年度永春县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2026-01-06 15:36 阅读人数:1

  根据《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泉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审批服务中介超市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泉行政管〔2023〕1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同意,现发布永春县2026年度土地评估机构备案公告:

  一项目内容

  永春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出让、土地收储、地上建(构)筑物收购等相关评估业务。

  二、备案资格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资产或房地产评估业务的相应资质;

  (二)具有扎实的土地评估业务基础与实践经验;

  (三)近三个自然年度内未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不良记录;

  (四)取得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相关备案资格。

  三、需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永春县土地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委托方与受托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备案手续的,需按要求出具);

  (五)土地、房地产或资产评估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审核证明材料;

  (六)机构在册评估师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评估师签字样本、机构印鉴留样表;

  (七)上一年度土地估价业务清单;

  (八)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不良记录的证明文件;

  (九)自愿遵守三折收费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十)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备案结果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均需以书面形式提交,复印件需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按本方案所列顺序整理装订。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相关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查。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备案资格。

  四、备案相关事宜

  (一)备案时间:自2026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月13日止(每日工作时间:8:00至12:00、14:30至17:30),逾期提交的备案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备案地点:永春县桃城镇国土大厦308室;

  (三)咨询电话:0595-23860325

  (四)结果公示:备案申请受理结束,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将在永春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永春县自然资源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备案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问题核查不成立的,将发布正式备案通过名单,纳入永春县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库。

  五、备案资格取消情形

  经备案纳入名录库的评估中介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相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采纳其出具的评估成果,并取消其备案资格,从备选名录库中移除且下一年度不受理该机构的备案申请:(一)评估成果经专业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二)收到委托人有效投诉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三)评估资质年度审验未通过的;(四)超出自身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评估业务的;(五)未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规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查证属实的;(六)被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六、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土地评估服务费用,按照《福建省房地产估价行业收费指导意见》(闽房协估经委〔201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三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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