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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602106号提案的答复函
2023-08-07 17:49 阅读人数:1

  永市监函〔202331 

  答复类型:A 

叶励光等3委员: 

  《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垃圾治理的建议》(第16021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今年4月,我局下发《关于开展2023年塑料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从强化宣传、加强检查、绿色产品认证等几个方面入手,以超市、商场、农贸市场等为整治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我局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倡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使用一次性购物袋,教育引导经营者推行有偿使用环保塑料袋,今年来共发放有关宣传材料200多份。市场监督管理结合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向市场主体宣传塑料污染”的危害和限塑令的意义、要求,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严格执行限塑令。在做好限塑令宣传的同时,动员市场主体在日常销售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广大消费者支持并自觉参与限塑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职责,落实主体责任。我局要求各市场监管所立足职能,结合辖区实际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结合诚信计量承诺工作,与市场开办单位、商场和超市签订承诺书23份,强化市场开办单位、商场和超市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检查,促规范经营。我局将塑料袋生产企业、集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小型超市等经营主体纳入常态化检查重点。加强源头控制,对无证照生产的小作坊黑窝点、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加强流通领域“限塑”工作,认真检查塑料袋经营者主体是否合法;是否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市场开办单位是否落实“限塑”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无照经营户坚决取缔,有效打击“限塑”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260多人次,检查各类市场主体340家次,经查我县销售使用的塑料袋大多符合国家标准。同时我局活用注重利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及时纠正市场主体违反限塑令的行为,要求各市场主体自行销毁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督促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我局已经抽取7批次塑料购物袋3批次农用薄膜和2批次塑料材质的食品相关产品送专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经检验不合格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将进行立案查处,并进行通报。 

  (四)加强培训,推动绿色产品认证。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泉州市邮政管理局等单位全省率先举办永春县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公益培训会,我县快递包装行业、物流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参加此次专题培训会。经过培育,全省首家塑料袋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证书落户我县。 

  (五)畅通渠道,形成社会共治。充分发挥“12315”行政执法网络的作用,畅通消费者的诉求渠道,发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受理和处理经营者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行为,提高社会监督力度,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二、下一阶段工作计划 

  下阶段,我局将立足职能,强化部门配合,加大“限塑”宣传力度,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违法行为,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落到实处,助力“美丽永春”建设。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宣传材料发放、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形式宣传限塑的重要意义,将宣传工作深入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大力营造限产限售限用塑料购物袋的良好氛围。 

  (二)继续抓好塑料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力度,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超市、商场等商品零售场所是否真正落实“限塑令”,是否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林志平 

    经办人员:李伟炷 

    联系电话:23891352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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