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水利
永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9-02 09:07 阅读人数:1

永春县鸿源商务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25MA310L1R8B):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年5月31日对你(单位)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2年2月至2024年3月,擅自在宾馆内取用地下水用于宾馆经营使用,地下水取水能力为4.2m3/h。

  以上事实有:1.调查笔录3份;2.现场勘验笔录1份;3.现场证据照片1份;4.身份证复印件3份;5.营业执照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宾馆旅客入驻情况说明1份;8、宾馆使用自来水数据1份;9、行业用水定额1份  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3项规定:“地表水取水能力不满60立方米/小时,或者地下水取水能力不满6立方米/小时,属于‘轻微’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2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R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春县水利局

  2024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