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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2-17 15:49 阅读人数:15

当事人:郑某辉,身份证号码3505251970041249XX,公司地址:永春县石鼓镇洑江村165号

  根据 检查发现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对你在五里街镇蒋溪村村庄路边处倾倒渣土,未采取拦挡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在五里街镇蒋溪村村庄路边处倾倒渣土,未采取拦挡措施,造成水土流失。

  以上事实有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壹份;2、现场勘验(检查)影像证据壹份;3、调查(询问)笔录壹份;4、测量技术报告书壹份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及《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于2024年12月25日前对堆倒在五里街镇蒋溪村村庄道路外侧坡面上的渣土进行清理,并处每立方米18.0元共贰万零陆拾壹元(¥18426.6)罚款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2024年12月25日前对堆倒在五里街镇蒋溪村村庄道路外侧坡面上的渣土进行清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永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永春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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